壹、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三條及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及保障自治條例第十二及十六條。
貳、目的:為落實保障本市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本市自104 年開辦原住民族意外保險 微型保險 計畫,針對設籍本市15 歲以上族人納保,協助其因意外時減輕家庭經濟負擔,惟因應本年度意外保險未能執行之期間,續行本府原民福利政策,爰辦理本計畫,以發揮本府保護傘功能,穩定及照顧原住民族家庭生活。
參、辦理機關: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以下稱本局 。
肆、辦理時間:1 13 年1 月1 日起至1 2 月3 1 日止。
伍、救助對象:設籍本市具原住民身分,於辦理期間內,遭受意外事故致死者。
陸、救助範圍及核發金額:因遭受意外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者,發給救助金新臺幣2 0 萬元整。
柒、申請人資格及期限:
一、依下列序位由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申請期限:於死亡發生日 以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載日期或法院宣告死亡之日為準 起6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時不受理。
捌、申請應檢具文件 (格式如附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戶籍謄本 申請人非設籍本市者需檢附 。
四、意外事故死亡證明文件:
(一) 意外死亡案:申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具詳細記事 及死亡證明書 正本 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 份;如為交通意外案,請併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 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如急診病歷 含驗血報告 、勞工安全衛生檢查所調查報告等。
五、領據收據。
六、申請人金融存摺封面影本。
玖、申請本救助金,因下列情事之ㄧ導致者,不予救助:
一、自殺行為。
二、故意犯罪行為。
三、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未領有駕駛執照或未依駕照種類駕駛車輛。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五、非因意外事故所致必要之醫療行為致死者。
壹拾、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誠實提供有關證明,如不實領取救助金,應負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救助金。
二、本計畫與本府及所屬及其他政府機關辦理之意外保險 微型保險 或意外救助規定重複時,其申領方式如下:
(一) 以意外保險方式辦理者,優先領取意外保險,不足部分補其差額。
(二) 以意外救助金方式辦理者,擇優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