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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醫療保健費發放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醫療保健費 發放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6 日桃市園秘字第 1050015704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桃市園秘字第 1120016013 號令修正
一、 桃園市大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為長期受到桃園國際機場噪音、空 氣污染等傷害而影響生活品質及身心健康之居民,希冀藉由補助 醫療保健費,減輕居民健檢及醫療之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 執行機關:由桃園市大園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執行之。
三、 補助對象:
(一)前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登記於本區滿一年以上,具有 中華民國戶籍者。如符合前開資格,縱曾於本區內辦理住址 變更者,亦予以補助;惟於前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曾辦理遷入、遷出本區及除戶之戶籍登記者,不予以補助。
(二)新生兒於補助前年度在本區辦理出生登記者, 且前年度未遷 出本區,縱設籍未滿一年,仍予以補助。
(三)初設籍者亦須於前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登記於本區滿 一年以上,始得為補助對象。
四、 補助額度:年度計畫依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 饋金基金管理委員會暨桃園市議會審議通過之額度補助。
五、 補助方法:
(一)符合補助對象者以個人為申請單位,須於本所每年公告受理截止日前提出申請,逾截止日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不得要求補發,申請時程及方式將另行公布。
(二)受補助對象須提供本人有效之郵局或大園區農會帳戶,如提供其它金融機構帳戶辦理者,匯費將由補助金額中扣除,經審核無誤後撥入補助款。
(三)未成年人、受輔助或監護宣告之補助對象,無金融機構帳戶者,得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檢附相關文件並切結後代表領取。
(四)受補助對象(領受權人)若有特殊情形者,得至本所臨櫃辦理。受補助對象應填具委託書,切結彼此之身份關係,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受委託人臨櫃代理辦理。
六、 經費來源: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七、 本要點為業務取得之相關資料,其處理、利用及管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八、 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本所得隨時修正後,函報桃園市政府核可。
九、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