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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採購評選評審委員遴選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一、為使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建立採購評選(審)委員遴選機制,確保採購評選(審)作業之公正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款規定成立評選委員會者。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成立評選委員會者。
(三)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組成評審小組者。但本府所屬學校,不在此限。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承辦採購人員:指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指派實際辦理採購事務之人員,包括辦理採購評選(審)案件之承辦人及單位主管。
(二)採購評選(審)委員名單核定之人員:指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等相關規定負責核定委員名單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三)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召集人:指依政府採購法成立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時,經指定或互選產生之召集人。
(四)監辦抽籤人員:指各機關政風人員,無設置政風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採購監辦人員。
四、本府應建置本府派兼採購評選(審)委員建議名單資料庫(以下簡稱本府派兼委員名單資料庫),以提供各機關遴派本府派兼採購評選(審)委員之用。
五、各機關於遴選採購評選(審)委員建議名單時,除各機關指派機關內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承辦採購人員依採購需求,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以下簡稱工程會評選委員名單資料庫)、本府派兼委員名單資料庫或其他具有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遴選五倍之建議名單。
前項建議名單,應併同機關內指派採購評選(審)委員名冊,隨文另置於密陳袋內,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以勾選或抽籤方式遴選委員。
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
六、以勾選方式遴選採購評選(審)委員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於建議名單內,勾選並排序正取及備取委員,並經其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
七、以抽籤方式遴選採購評選(審)委員者,由承辦採購人員將第五點建議名單之人員製成籤單,會同監辦抽籤人員辦理抽籤,決定徵詢順序後,應由承辦採購人員依序徵詢擔任採購評選(審)委員意願至足額人數,並經其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
前項遴選程序,承辦採購人員應作成紀錄,其內容若有修正,應於增、刪、變更處簽名或蓋章。
八、採購評選(審)委員決定後,承辦採購人員應將評選(審)委員名單,逕行密陳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指派或授權評選(審)委員互推產生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九、各機關於遴選採購評選(審)委員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非隸屬本府各機關之外聘委員及本府派兼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其中外聘委員代表不得少於合計人員三分之二;成立採購評審小組委員會,其中非隸屬本府各機關之外聘委員及本府派兼評審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採購評選(審)委員,不得由各機關承辦採購人員、評選(審)委員名單核定之人員及監辦抽籤人員擔任。
(三)工程會評選委員名單資料庫及本府派兼委員名單資料庫之評選(審)委員,若屬採購機關或洽辦機關之人員,應視為機關之內派委員。
(四)各機關評選(審)委員建議名單遴選、勾選、抽籤、徵詢,及核定召集人等陳核各項作業,應遵守保密規定。
十、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規定成立審查委員會、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立甄審委員會,或辦理公開徵求房地產、財物出租、變賣收入性等標案,須成立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者,應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