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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帳號申請表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1新增帳號異動刪除均需填寫本申請表格。

2.請將表格填妥,交由單位主管、首長核章後送至秘書室以利開設帳號。

3.請確實遵守「桃園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要點」。
4.請詳閱並遵守以下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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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要點
104年9月15日府研資字第 1040241243號函頒訂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機關間資料交換、便民服務及決策分析工作迅捷、周延,並兼顧本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操作之便捷性及資料之安全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指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建置,提供下列功能之系統:
1.共通性連結介面。
2.與各業務資料庫連結查詢介面。
3.各項紀錄檔資料多重交叉及編報處理。
4.使用機關業務處理所需之查詢。
(二)系統管理機關:指本系統建置及維護管理機關,即研考會。
(三)資料庫管理機關:指提供各業務資料庫之下列機關:
1.戶政資料庫管理機關:本府民政局。
2.地政資料庫管理機關:本府地政局。
3.工商資料庫管理機關:本府經濟發展局。
4.使用執照存根資料庫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資料庫管理機關:本府都市發展局。
5.財稅資料庫管理機關:本府地方稅務局。
(四)使用機關:指使用本系統之機關。
(五)資料庫管理者:指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指定,負責本系統管理之人員。
(六)使用機關管理者:指經使用機關指定,負責該機關使用本系統之業務管理人員。
(七)一般使用者:指使用機關內一般操作使用本系統之人員。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各機關(構)、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及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核准同意使用者。
四、本要點適用範圍為使用本系統查詢各業務資料庫資料;業務資料庫包括戶政、地政、工商、使用執照存根、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與財稅資料庫,並授權研考會視系統功能及實際需要增、減之。
五、系統管理機關權責如下:
(一)負責開發本系統之查詢運用功能、共通性連結介面及查詢系統及資料庫之連結介面。
(二)負責本系統軟、硬體設置、維護及故障排除。
(三)設置本系統備份及定期檢視備份資料內容正確性等工作。
(四)訂定本系統操作說明。
(五)不定期稽核使用機關以正確及正當之措施使用本系統。
六、資料庫管理機關權責如下:
(一)審核本系統查詢作業權限申請案。
(二)依規定配合查驗使用機關資料庫使用正當性之情形。
(三)確保資料庫內容之正確性。
七、使用機關權責如下:
(一)定期或不定期稽核該機關內一般使用者於業務特定目的範圍內使用本系統。
(二)訂定使用本系統之相關規定。
八、使用機關管理者之職責如下:
(一)依據機關首長核示之一般使用者帳號申請表內容,設定一般使用者業務權限範圍。
(二)建立次表單使用群組及目錄組,並開放機關內部一般使用者查詢使用。
(三)每日檢查系統使用紀錄及查詢內容記錄,如有異常,應通知使用者並查明情形後呈報機關首長。
(四)每月列印系統使用情形統計表,供機關內部管考稽核運用及資料庫管理機關查驗使用。
九、一般使用者之職責如下:
(一)於業務權限範圍內依系統使用作業規定查詢資料或列印相關文件,列印資料應隨文歸檔及依檔案保存期限銷毀並不得任意複製。
(二)為遵守資料安全與保密原則,查詢資料需有相關證明依據或取得洽公民眾簽署同意並確認查詢內容。
十、使用機關申請本系統權限程序依本府申請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權限程序標準作業流程圖辦理(如附件一)。
使用機關如需變更或增加業務查詢項目,應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
前二項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十一、使用機關取得使用權限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派使用機關管理者。
(二)建立次表單使用群組及目錄組,並開放機關內一般使用者查詢使用。
十二、資料庫管理者、使用機關管理者及一般使用者須新增或異動系統使用帳號時,應填寫桃園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帳號申請表(如附件四),經機關首長核章後,將系統管理者或使用機關管理者之帳號申請表送系統管理機關辦理;一般使用者帳號申請表則送各使用機關管理者辦理。
十三、使用機關管理者及一般使用者之個人密碼應妥善保管,並至少每三個月變更一次。
十四、稽核制度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定期稽核:使用機關管理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一個月之本系統使用情形提報機關首長核閱。
(二)不定期稽核:資料庫管理機關與系統管理機關應經常性查閱使用機關使用本系統情形表報,並每年至少應辦理二次現場稽核,其稽核項目如下:
1.使用狀況:包含使用率、使用問題反應及宣導情形。
2.資料是否正常使用:包含資料正確性、正當性、查驗使用內容等。
(三)資料庫管理機關與系統管理機關於稽核完成後,得將稽核情形提報市政會議檢討,並得依稽核情況提出獎懲建議。
十五、本系統之資料除供公務運用外,不得外流或移作其他用途,所列印之資料應併案歸檔。
十六、使用本系統查詢各業務資料庫之業務適用範圍及查調資料內容等詳細規範由研考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