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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大園區「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休耕轉作)相關文件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辦理對象之認定基準:

一、申領轉(契)作獎勵或生產環境維護給付以 83 至 92 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 10 年中任何 1 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有案;
二、於 83 至 85 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 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
三、申領稻作直接給付土地須符合公糧稻穀繳售資格,且 102~104 年任一年度當期作申報種稻(含曾參加小地主大專業農),或參加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經營主體契作收購有案,且確實種稻者,惟種植再生稻者不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