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神主牌位暫存計畫
發布單位:
秘書室
發布日期:
110-09-22
截止日期:
112-12-31
提供單位:
秘書室
詳細內容:
計畫內容:
一、申請規定:
(一)申辦資格:航空城區段徵收區內具有居住事實並領有人口遷移費之居民。
(二)申辦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戶籍證明、祖先代表除戶謄本、航空城徵收戶相關證明、切結書(如附件)。
二、暫存地點:大園區第22公墓園區生命紀念館一樓神主牌位區第2廳(桃園市大園區中華路259號)。
三、暫存期限:自暫厝存放日起3年,如因航空城工程延宕,得檢附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證明申請展延1年,必要時,得連續展延2次(共2年)。
四、暫存保證金:申請人應繳暫存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整,持本所開立之繳費單,親至大園農會完成繳費,並繳回1聯收執聯予本所存查。於請回神主牌位時,確認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全額退還保證金。
五、逾期未請回之牌位處理方式:
暫存期滿,如申請人未主動請回神主牌位,本所將發文催告申請人並公告限期於1個月內領回;如公告限期屆滿,申請人仍未領回,本所將依切結書所定規範,將保證金直接轉為正式存放規費,代為製作統一型制之神主牌位,並依民俗辦理請神移靈法事後,存放於生命紀念館1樓神主牌位區第1廳本所指定之位置,同時銷毀原神主牌位,申請人不得異議。
六、暫存保管責任:
生命紀念館僅提供存放空間,並由專人進行環境清潔與定期除濕、定期消毒。民眾遷入之原始牌位,若發生天然龜裂或入厝前之原始損傷,本所不負賠償之責。
受理期程:自110年9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一、申請規定:
(一)申辦資格:航空城區段徵收區內具有居住事實並領有人口遷移費之居民。
(二)申辦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戶籍證明、祖先代表除戶謄本、航空城徵收戶相關證明、切結書(如附件)。
二、暫存地點:大園區第22公墓園區生命紀念館一樓神主牌位區第2廳(桃園市大園區中華路259號)。
三、暫存期限:自暫厝存放日起3年,如因航空城工程延宕,得檢附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證明申請展延1年,必要時,得連續展延2次(共2年)。
四、暫存保證金:申請人應繳暫存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整,持本所開立之繳費單,親至大園農會完成繳費,並繳回1聯收執聯予本所存查。於請回神主牌位時,確認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全額退還保證金。
五、逾期未請回之牌位處理方式:
暫存期滿,如申請人未主動請回神主牌位,本所將發文催告申請人並公告限期於1個月內領回;如公告限期屆滿,申請人仍未領回,本所將依切結書所定規範,將保證金直接轉為正式存放規費,代為製作統一型制之神主牌位,並依民俗辦理請神移靈法事後,存放於生命紀念館1樓神主牌位區第1廳本所指定之位置,同時銷毀原神主牌位,申請人不得異議。
六、暫存保管責任:
生命紀念館僅提供存放空間,並由專人進行環境清潔與定期除濕、定期消毒。民眾遷入之原始牌位,若發生天然龜裂或入厝前之原始損傷,本所不負賠償之責。
受理期程:自110年9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相關附件: |
|
最後更新日期:111-03-31
瀏覽人次:482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