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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學金
發布單位:
民政課
發布日期:
111-07-01
截止日期:
111-10-01
提供單位:
民政課
詳細內容:
點我申請
1.申請對象及設籍限制如下:
(1)申請之在籍學生應於每年三月一日(含)前設籍於本區。
(2)申請學生未滿二十歲,其法定代理人(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須比照 前款之設籍規定。
(3)就讀依法設立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大學及研究所(碩、博士)之日間部、進修部學生。
2.申請條件如下:
(1)智育(學科)成績上、下學期平均達八十分(或等第為A-或3.38)以上,小數點不得以四捨五入法計算。
(2)研究所碩、博士生,因學分修習已滿或提前申請畢業者,得以一學期之成績提出申請,且應提出相關事項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補助。但以補助前二年為限,且應有智育八十分(或等第為A-或3.38)以上之成績。
(3)設籍本區之未成年學生因特殊家庭因素,父或母未設籍本區者,得以設籍本區之家屬提出申請,經簽奉核可者始得補助。
(4)公費生、各在職專班、學分班、空大(專)、推廣部、建教班(各校建教合作性質之班別)、實用技能學程班等學校之學生及各校延畢生不得申請。
3.獎學金核發基準如下:
(1)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學生,每名每學年新臺幣參仟元。
(2)專科學校(五專後二年)、四技、二技及大學暨獨立學院學生,每名每學年新臺幣陸仟元。
(3)研究所(碩士、博士)班學生,每名每學年新臺幣壹萬元,但以補助前二年為限。
4.申請期限如下:
(1)每年八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於本所網站申請及提交第七點應備文件至本所,寄送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獎學金於十一月十五日前逕撥學生帳戶,撥入後應自行檢視金額是否有誤,如有錯誤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覆,逾期概不予受理。
5.申請人除提具申請書外,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申請該學年度之上、下學期正式成績單正本一份。
(2)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3)學生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一份,因監護權問題未能開戶者,得申請改以支票領取。
1.申請對象及設籍限制如下:
(1)申請之在籍學生應於每年三月一日(含)前設籍於本區。
(2)申請學生未滿二十歲,其法定代理人(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須比照 前款之設籍規定。
(3)就讀依法設立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大學及研究所(碩、博士)之日間部、進修部學生。
2.申請條件如下:
(1)智育(學科)成績上、下學期平均達八十分(或等第為A-或3.38)以上,小數點不得以四捨五入法計算。
(2)研究所碩、博士生,因學分修習已滿或提前申請畢業者,得以一學期之成績提出申請,且應提出相關事項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補助。但以補助前二年為限,且應有智育八十分(或等第為A-或3.38)以上之成績。
(3)設籍本區之未成年學生因特殊家庭因素,父或母未設籍本區者,得以設籍本區之家屬提出申請,經簽奉核可者始得補助。
(4)公費生、各在職專班、學分班、空大(專)、推廣部、建教班(各校建教合作性質之班別)、實用技能學程班等學校之學生及各校延畢生不得申請。
3.獎學金核發基準如下:
(1)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學生,每名每學年新臺幣參仟元。
(2)專科學校(五專後二年)、四技、二技及大學暨獨立學院學生,每名每學年新臺幣陸仟元。
(3)研究所(碩士、博士)班學生,每名每學年新臺幣壹萬元,但以補助前二年為限。
4.申請期限如下:
(1)每年八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於本所網站申請及提交第七點應備文件至本所,寄送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獎學金於十一月十五日前逕撥學生帳戶,撥入後應自行檢視金額是否有誤,如有錯誤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覆,逾期概不予受理。
5.申請人除提具申請書外,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申請該學年度之上、下學期正式成績單正本一份。
(2)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3)學生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一份,因監護權問題未能開戶者,得申請改以支票領取。
聯絡人 :
方先生
聯絡電話:
3867703分機115
最後更新日期:11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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