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常用檔案下載
大園社政類市民活動中心場地使用登記情形-第一季
發布單位:
社會課
分 類:
民眾端常用下載
發布日期:
111-01-24
截止日期:
111-12-31
詳細內容:
1.租借流程詳如大園區各社政類市民活動中心租借申請之標準作業流程及表單(https://www.dayuan.tycg.gov.tw/home.jsp?id=31&parentpath=0,3,30&mcustomize=gdownload_view.jsp&dataserno=201510160001&aplistdn=ou=data,ou=generaldownload,ou=download,ou=service,ou=ap_root,o=tycg,c=tw&toolsflag=Y)
【註】
欲申請使用使用活動中心者
應依「桃園市市民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第5條辦理:
「申請使用市民活動中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團體應備公文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個人應持身分證明文件。
(二)應於使用日十日前,填寫申請書向區公所提出申請。但有正當理 由並經區公所同意者,不受十日規定之限制。
(三)申請使用期間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為配合本府政策或活動,得專案申請延長一次,使用期滿須重新申請。
(四)經審查核准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繳納費用,並依核准內容使用。
(五)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三日前,向區公所申請註銷或改期,註銷後所繳費用應無息退還。但因不可抗力致不能使用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費用。逾期申請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六)同一場地於同一時間,有二個以上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使用時,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 辦理之活動優先,其餘以申請時間之先後定之,但管理機關得依實際需求予以調整。
(七)本府有防災及政策需求情事,應無條件暫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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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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