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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園區沙灘排球場借用申請資料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申請本區沙灘排球場須知如下:

一、場地申請使用對象應為機關或人民團體。

二、申請機關(團體)需填列「大園區沙灘排球場地及鑰匙借用申請暨切結書」及「大園區沙灘排球場地申請時段表」各1份(檔案如附件欄)。

三、申請機關(團體)需正式函文至本所申請並檢附上開資料。

四、為完善行政程序所需時間及避免佔用場地,申請機關(團體)最早於使用日前二個月、最晚於使用日前十日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申請,非上述期日提出申請之機關(團體)本所得拒絕借用場地。

五、場地單次受理申請使用期間上限為六十日或三百一十場次(詳如申請時段表);展延以一次為限,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六十日或三百一十場次,並以本年度尚未借用或尚未展延之申請機關(團體)優先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