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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應注意事項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聯絡人:張育能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教育部體育署為輔導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各項體育活動過程圓滿順暢,避免違反法令規定或衍生爭議,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推展體育為宗旨之全國性體育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