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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業務-如何申請原住民急難救助?

  • 發布單位: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一)死亡救助:亡者為本市具原住民身分,經訪視調查確有無力殮葬之事實,
由亡者之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孫子女、祖父母、監護人、里
長,且負責辦理亡者身後事者,但申請人有數人時,應選定其中一人代
表申請。
(二)醫療補助:因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三日以上,並經訪視調查,必須一個
月以上治療、療養、化療或復健,或取得重大傷病卡證明者為限,且所
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可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為事
故者,但醫療當中死亡,以亡者之配偶及子女為優先申請對象,如無配
偶及子女者以父母、兄弟姐妹、孫子女、祖父母、監護人、里長,但申
請人有數人時,應選定其中一人代表申請)。
(三)重大災害救助: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旱災、寒害、山難等及其
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死亡、失蹤、受重傷、致生活陷於困
境。
(四)生活扶助:
1、 負擔家計者因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應徵召集入
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及依法拘禁,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2、 其他非負擔家計者因遭遇重大變故之情況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如下:
(1) 配偶因案服刑、遭受家暴、受性侵害者、未婚懷孕分娩,無法維
持生活費用標準。
(2) 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不符社政單位救助而無人扶養者。
(3) 十八歲以下兒童、少年因扶養者之一方死亡、失蹤、離異、傷重、
服刑、失業而無力扶養或遭虐待、棄養、押賣及其他因親權濫用,
生活無法得以保障者。
3、 本項生活扶助同一案由,家戶或共同生活戶有負擔家計者及非負擔家
計者時,應擇優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