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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一、機關檔案申請程序 


(一)查詢檔案目錄



查詢利用機關檔案,請先利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機關檔案目錄。




(二)提出應用申請


經由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得欲申請應用之機關檔案後,請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並簽名後,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提出申請。



(三)審核回復通知


依檔案法第19條規定,本所於收到檔案應用申請書後,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需補正資料,則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四)應用檔案


申請人請依本所之檔案應用申請審核結果通知,攜帶證明文件至本所辦理應用檔案。


二、機關檔案應用收費標準


本所受理民眾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