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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507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8、2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110.01.20 修正之第 7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