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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大園區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桃園市大園區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一、大園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推動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十一條規定設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推動疏散收容安置、災情通報、災後緊急搶通、環境清理等災害緊急應變及整備措施。

(四)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分別由區長、副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

(一)主任秘書。

(二)民政課課長。

(三)社會課課長。

(四)農經課課長。

(五)工務課課長。

(六)人文課課長。

(七)秘書室主任。

(八)會計室主任。

(九)人事室主任。

(十)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三大隊組長。

(十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分局長。

(十二)桃園市大園區衛生所主任。

(十三)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大園中隊中隊長。

(十四)桃園市後備指揮部聯絡官。

(十五)其它災害防救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

四、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

五、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民政課辦理。

六、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公所名義行之。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公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