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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銓敘部函釋赴大陸地區居住之遺屬年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之發放疑義。

  • 發布單位:人事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一)  依銓敘部109年8月31日部退四字第1094967391號函辦理。

(二)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業於107年7月1日施行,該法第72條規定:「支領或 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三)  有關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遺屬年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之發放相關事宜,仍應依上開新訂定之規定辦理。